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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萬1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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