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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旭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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