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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武龍
顏佑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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