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潘麗芳
林秀齡
蔣湧濤
許雪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十項之「陸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應更正為「陸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事實及理由欄四㈣、五「原告許雪霞得請求給付之金額665,158元(計算式:184,692+470,466=665,158)」、「原告許雪霞665,158元」之「665,158」應更正為「655,15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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