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金,87,202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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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慶輝

賴秀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乃為原判決「吳慶輝與賴秀柳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8年8月28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賴秀柳應將附表1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吳慶輝所有。」
,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附表一不動產之價額,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4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3,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6 100000分之468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821 100000分之4684
建物標示 編 號 建號 基地座落 門牌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穡 附屬建物 1 2200 臺北市○○區○ ○段○○段000 地號 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14樓之1 14 層:168.9 夾層:56.15 合計:225. 05 陽台:22. 9 全部 共有部分(基地地號均為同小段468之6、469): 憂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63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7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72分之4 (含停車 位編號9、10 、11、1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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