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亡,52,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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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致股)

失 蹤 人 邵鑑衡 失蹤前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邵鑑衡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邵鑑衡(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邵鑑衡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邵鑑衡於民國87年11月3 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

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 、2 、3 項、第9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110年4月19日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新北市坪林區公所函、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畫面、戶籍資料為憑,而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均查無失蹤人之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等情,有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在卷,又失蹤人無入出境、在監或在押、勞保、健保相關資料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局Web IR查詢結果、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畫面為證,復失蹤人自87年11月3 日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經戶政單位於87年11月25日通報迄今尚未尋獲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 年5 月13日函在卷,而失蹤人經本院於110 年5 月1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5 月24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9條規定確定死亡之時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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