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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台灣莎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32,952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8月1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工資82,587元、預告工資56,667元、資遣費52,615元、特休工資41,083元,合計232,952元,並於110年8月18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可稽。
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
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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