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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宛柔
相 對 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10月15日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3,414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5,414元(代墊款、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分14期,109年12月至110年2月每月給付2,000元、110年3月至7月每月給付5,000元、110年8月起每月給付1萬元,末期給付4,414元,於每月20日匯入聲請人之台新銀行帳戶,若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12,000元,尚欠73,414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匯款紀錄等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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