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勞執,90,2021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薛妤
相 對 人 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薛妤:積欠工資91,107元、資遣費25,463元、合計給付116,57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0年3月23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並經本院確認給付情況,有電話記錄在卷可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