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建,158,2024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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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吉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清


上列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即反訴原告)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49萬5,023元本息、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及不利上訴人之裁判部分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49萬5,0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上訴利益為1,249萬5,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3,000元;
反訴部分上訴聲明為:「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乃就本院判命關於反訴部分,上訴人應給付70萬4,241元之本息聲明不服,此部分上訴利益即為70萬4,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
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9萬4,565元(計算式:18萬3,000元+1萬1,565元=19萬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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