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訴,5858,2024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8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悠克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傅信元
被 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訴訟代理人 洪俊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然該案於112年9月27日判決後,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中,有前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之首開規定及要旨,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