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43號
原 告 朱競誠
朱美玲
朱宜庭
朱美蕊
朱怡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追加 原告 朱威達
朱永琪
被 告 朱永順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葆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林蔡承律師(112年11月16日終止委任)
陳靖琳律師(111年4月22日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