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醫,15,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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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民瑋
陳立盈
陳民琦
陳王淑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翔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一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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