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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庭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聿鳳即莊麗鳳
李東盛即李滙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紹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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