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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綱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47,815,00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10,32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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