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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456萬0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萬52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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