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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原名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本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3萬9,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1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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