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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郭書岑
郭書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6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44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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