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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麗芳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4,502,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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