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0,重訴,98,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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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王應輝
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87、289頁),上訴期間應至113年1月10日屆滿,上訴人至113年1月1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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