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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雅筑
代 理 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朝平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廖朝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繼承人張再鴻之繼承系統表及是否有繼承人拋棄繼承等文書之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另聲請人應陳明兩造是否前經法定機關調解,如有應一併提出調解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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