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原告之訴駁回。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0年8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人力資
- 二、被告則以: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人資,可利用其權限登入被告
-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自110年8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人力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勞動契約約定、勞基法第24條、第29條、
-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而原告請求調閱勞動檢查資料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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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59號
原 告 林欣慧
被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訴訟代理人 葉偉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9萬5,672元(見本院卷第9頁)。
嗣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請求之金額為9萬3,882元(見本院卷第187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0年8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人力資源專員,約定月薪為4萬4,000元、年終獎金為1個月(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嗣原告於110年12月18日向被告辭職,最後工作日為110年12月28日,惟被告尚積欠年終獎金1萬5,372元、如附表所示之加班費3萬4,510元(元以下捨去)未給付。
另原告請事假時無故遭駁回、請病假時無端遭懷疑偽造文書,被告並監控原告到分鐘、使用情緒化字眼及提前停止原告之工作、停用原告之帳號,侵害原告之健康權,致原告精神不穩、神經失調,亦得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4萬4,000元。
為此,爰依系爭勞動契約約定、勞基法第24條、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萬3,882元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3,8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人資,可利用其權限登入被告之出勤系統手動調整出勤紀錄,惟原告出勤紀錄高達46筆異常,如打卡時間在前,建立時間在後;
或打卡時間在後,建立時間在前,其中最長間隔9日,是原告出勤紀錄所載工時多有不實,無從作為其延長工時之證明,且原告執掌人事事務,熟知被告公司工作規則,其未經申請核准加班,不得以其出勤紀錄所載時間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又原告之錄取通知書載明:春節前的年終獎金(1個月),以相關內部政策和協議為準。
被告公司乃規定於每年12月31日依然在職者得領取年終獎金,原告既於110年12月28日離職,自不具有領取110年度年終獎金之資格,其工作績效亦與年終獎金之核給無關。
再者,被告於原告請假時,不論依法規或其工作規則,均得要求原告提出證明文件,以遵程序核假。
原告主張其請事假無故遭駁回、請病假無端遭懷疑偽造文書,被告並監控原告到分鐘、使用情緒化字眼及提前停止其工作,惟原告係因未附理由請事假遭否准,復於預定請事假當日請病假,被告始向原告確認其請假事由,且原告任職期間曾多次曠職不在崗位,亦長時間聯繫不到,被告僅依法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原告於110年12月18日提出離職申請後,被告遂於同年月23日通知其完成交接程序,過程中並未使用情緒化字眼,是被告並無職場不法侵害情事,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自110年8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人力資源,約定月薪為4萬4,000元,最後工作日為110年12月28日等情,有錄取通知書、員工契約書為憑(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第119至1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信為真。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1萬5,372元,有無理由?⒈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定有明文。
是該獎金或分配紅利僅擇一為之即符上開規定,而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自非工資。
至該獎金或紅利如何分配,乃企業自治事項(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之錄取通知書上記載:「Annual bonus(one-month) before Chinese New Year,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internal policy and agreement.」(中譯:春節前的年度獎金【一個月】,以內部相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為準)(見本院卷第173至175頁),依上開規定與說明,此所謂的春節前獎金即係年終獎金。
又錄取通知書既有載明年終獎金依被告規定或協議,且原告於離職前已與被告確認,上述年終獎金發放標準為於該年度最後1日即12月31日仍在職者,方具有領取年終獎金之資格,而該條件為原告所知悉等節,有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間之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是原告既已於110年12月29日離職,即不具有領取年終獎金之資格,其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1萬5,372元,為無理由。
⒊原告雖主張被告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
然觀諸原告於110年12月18日寄發予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電子郵件記載:「感謝您在這段期間的教導,有鑑於個人因素,我決定提出離職申請…」等語;
又於同年月23日寄發予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電子郵件記載:「考量到個人因素,我決定最後工作日為12/28,12/24、12/27請事假,12/28福利假」等語(見本院卷第153至154頁),參以原告於110年12月23日所簽立之自願離職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57頁),尚難認定被告有以何不正當行為逼使原告離職,進而阻其條件即請領年終獎金之條件成就。
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憑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萬4,510元,有無理由?⒈按勞動事件法第38條固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惟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時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做為反證(參見立法理由)。
⒉被告辯稱:依工作規則規定,被告採加班申請制,未經申請核准加班,不得以其出勤紀錄所載時間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等語,核與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23條規定:「本公司依第22條辦理後,因工作需要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填寫『加班申請』並提送人事管理系統,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見本院卷第107頁)、兩造間之員工契約書第3條第2項約定:「甲方(即被告)因工作需要延長工時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時,乙方(即原告)須向上級主管申請加班許可,經批准後,加班申請方可生效,並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見本院卷第119頁)等規定相符,原告自應受拘束,且原告亦曾事前申請加班,經被告核准等節,亦有被告提出之加班費申請紀錄為據(見本院卷第125頁),尚難僅因原告出勤紀錄所載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而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萬4,510元,為無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4萬4,000元,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
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其成立要件及損害,應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雖主張其請事假時無故遭駁回、請病假時無端遭懷疑偽造文書等語,惟按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雖曾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並提及:「無明確事由不准假」、「請假請評估會不會有偽造文書的疑慮。
事假不准」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然依前開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有無法出勤之情形,雇主亦得要求勞工提出該等證明文件,則被告要求原告提出證明文件,並針對無明確事由之請假不准假,尚難認屬於不法侵害行為。
⒊又原告雖主張,被告監控原告到分鐘、使用情緒化字眼及提前停止原告之工作、停用原告之帳號,侵害原告之健康權,致原告精神不穩、神經失調等語,並提出電子郵件、對話紀錄、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第177至181頁),然依原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示(見本院卷第181頁),於原告所主張之行為發生前,原告即有持續至精神科就診,則原告之症狀與被告之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即非無疑。
⒋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4萬4,000元,即無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勞動契約約定、勞基法第24條、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萬3,8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而原告請求調閱勞動檢查資料乙節,然行政機關勞動檢查結果對於法院並無拘束力,本院認無調閱之必要。
至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原告主張加班日期、時數及加班費(本院卷第221至223頁)
日期(民國110年) 加班總時數(分) 前2小時(分) 第3小時起(分) 請求金額(新臺幣) 8月24日 65 65 0 264.15278元 8月26日 84 84 0 341.36667元 8月27日 140 120 20 589.11111元 8月30日 52 52 0 211.32222元 8月31日 8 8 0 32.511111元 9月1日 73 73 0 296.66389元 9月2日 18 18 0 73.15元 9月3日 123 123(應為120) 3 515.075元 9月6日 15 15 0 60.958333元 9月7日 44 44 0 178.81111元 9月8日 69 69 0 280.40833元 9月9日 4 4 0 16.255556元 9月10日 47 47 0 191.00278元 9月11日 83 83 0 337.30278元 9月13日 107 107 0 434.83611元 9月14日 15 15 0 60.958333元 9月15日 86 86 0 349.49444元 9月16日 54 54 0 219.45元 9月22日 50 50 0 203.19444元 9月24日 39 39 0 158.49167元 9月27日 40 40 0 162.55556元 9月28日 34 34 0 138.17222元 9月29日 17 17 0 69.086111元 9月30日 13 13 0 52.830556元 10月1日 133 120 13 553.60556元 10月4日 169 120 49 736.20556元 10月5日 21 21 0 85.341667元 10月6日 106 106 0 430.77222元 10月7日 202 120 82 903.58889元 10月8日 218 120 98 984.74444元 10月12日 140 120 20 589.11111元 10月13日 17 17 0 69.086111元 10月14日 46 46 0 186.93889元 10月15日 202 120 82 903.58889元 10月19日 133 120 13 553.60556元 10月20日 51 51 0 207.25833元 10月21日 36 36 0 146.3元 10月22日 34 34 0 138.17222元 10月25日 34 34 0 138.17222元 10月26日 53 53 0 215.38611元 10月27日 42 42 0 170.68333元 10月28日 20 20 0 81.277779元 10月29日 298 120 178 1390.5222元 11月1日 107 107 0 434.83611元 11月2日 341 120 221 1608.6278元 11月3日 14 14 0 56.894444元 11月5日 101 101 0 410.45278元 11月7日 198 120 78 883.3元 11月8日 156 120 36 670.26667元 11月9日 224 120 104 1015.1778元 11月10日 59 59 0 239.76944元 11月11日 7 7 0 28.447222元 11月12日 118 118 0 479.53889元 11月15日 29 29 0 117.85278元 11月16日 33 33 0 134.10833元 11月17日 128 120 8 528.24444元 11月18日 55 55 0 223.51389元 11月19日 99 99 0 402.325元 11月22日 156 120 36 670.26667元 11月23日 149 120 29 634.76111元 11月24日 16 16 0 65.022222元 11月25日 38 38 0 154.42778元 11月26日 71 71 0 288.53611元 11月29日 26 26 0 105.66111元 11月30日 116 116 0 471.41111元 12月1日 103 103 0 418.58056元 12月2日 221 120 101 999.96111元 12月3日 202 120 82 903.58889元 12月6日 110 110 0 447.02778元 12月7日 114 114 0 463.28333元 12月8日 90 90 0 365.75元 12月9日 91 91 0 369.81389元 12月10日 91 91 0 369.81389元 12月12日 206 120 86 923.87778元 12月13日 217 120 97 979.67222元 12月14日 56 56 0 227.57778元 12月15日 171 120 51 746.35元 12月16日 175 120 55 766.63889元 12月17日 397 120 277 1892.6722元 12月20日 110 110 0 447.02778元 12月22日 151 120 31 644.90556元 12月23日 49 49 0 199.13056元 總計 34510.63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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