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生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雷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