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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張進益
柯清雄
蔡永文
洪政芳
林玉松
共同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張進益、柯清雄、蔡永文、洪政芳、林玉松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故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
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
又聲請人起訴主張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萬8081元、10萬333元、21萬6562元、18萬4988元、30萬635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為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各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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