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原訴,16,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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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原 告 王文娟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迦安律師
被 告 李冠緯


李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請提出原告及被告二人為買賣契約當事人之證據(如契約等,若已提出,請說明依證據之內容如何認定當事人為兩造)。

㈡請說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

㈢請提出買賣契約有約定交付定金之證據及已付之新臺幣100萬元為定金之證據。

另請說明本件為何可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之依據(第249條第3款規定須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

㈣請說明一部解除165支買賣契約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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