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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5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仁愛醫院即于吉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訴字第33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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