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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春福
廖勇超
林廖美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1萬7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77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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