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汎亞動物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詠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具狀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到院,並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6萬7,8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76萬7,890元(至起訴後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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