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培婷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