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張玉惠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黃冠儒律師
被 告 張靜惠
張雪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勇麒律師
被 告 張浩明
葉佳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明哲律師
任俞仲律師
温藝玲律師
被 告 張惟盛
張藍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本件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故命再開辯論,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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