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重訴,1076,2024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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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黃秋蓉即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

田浚其即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

田偉宸即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為原告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田明亮於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2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有繼承系統表、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應由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承受本件訴訟,惟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為原告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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