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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凱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李芙美、張耀仁、張智鈞、張僑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萬9,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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