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重訴,618,2024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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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上訴 人 丁肇珍


王閩翔

何幸玟

吳佳穗

吳美蓉


呂文君

呂美玲

李美美

林美玲


洪登枝

凌瓊華


孫敏華

張芙蓉

張瑀恩

梁立勛


梁施麗


梁淑美


梁寶珠

郭凡瑋


郭昭宏

郭宸瑄

郭培中

郭逸帆

陳秀聿

陳映瑄

陳愛芬

陳緯箴

黃國明

葉星廷

葉英明


葉鎧誠


謝宜蓁

鍾淑如


吳文娜

張宜鈞

張莉

李銀濤

周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婉萍為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由鍾克信變更為黎婉萍(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至112年10月17日始為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董事會議決議附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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