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亡,8,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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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股)

失 蹤 人 施金彩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施金彩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施金彩(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施金彩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施金彩於民國106年9月2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

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施金彩迄今連貫之戶籍資料暨親屬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0月12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103051829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0月14日遺署資字第1100107797號函暨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0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322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0月14日輔統字第1100073439號函、全民健保資料回復表、臺北○○○○○○○○○110年10月22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106008351號函暨附件、送達證書、110年12月6日施金彩戶籍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4至38頁)為證,堪信失蹤人(18年12月24日出生)於106年9月29日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計算至109年9月29日止,失蹤屆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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