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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羅品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工資及補提繳退休金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羅品琁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萬1278元,詎相對人迄今未給付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惟若未經調解成立者,即無上開法律之適用,自不待言。
查兩造間上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0年12月16日進行調解,惟其中關於相對人補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之爭議,因雙方未達成共識,故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在卷可稽,既該部分調解未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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