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執,30,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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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蘇珊妮
黃國峰
趙國棟
杜宏志
邱敦郁
黃俊廷
黃元良
許耀允
黃運隆
陳雅婷
郁家驊
何思穎
夏厚芳
謝欣廷
高駿為
謝國葆
姚智介
李政儒
袁家婕
共 同
代 理 人 蕭鈺豈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如附表所示調解內容及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111 年4 月13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及加班換補休工資、代墊款)等,分別給付本件聲請人如附表准予強制執行調解內容金額欄所示金額,並於同年月15日前將該等金額匯入其等原領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附表所示調解內容,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經本院以111 年5 月2 日北院忠民愛111 年度勞執字第30號函命如數補正事項後,終以111 年5 月4 日陳報狀、同年5 月13日陳報狀、同年5 月25日陳報狀,共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明細查詢、網路銀行頁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台開集團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臨時委員會111 年3 月29日會議紀錄與簽到簿、更正後債權金額計算表、委任狀與身分證明等為證,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如附表所示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提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調解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調解內容金額 1 蘇珊妮 ⑴經本日調解,資方同意給付蘇君等19人積欠111 年2 月及3 月工資及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及加班換補休工資及代墊款金額如下:蘇珊妮316,959 元、黃國峰446,669 元、趙國棟680,158 元、杜宏志410,703 元、邱敦郁278,298 元、黃俊廷895,292 元、黃元良355,339 元、許耀允405,877 元、黃運隆379,103 元、陳雅婷279,743 元、郁家驊546,813 元、何思穎281,145 元、夏厚芳464,363 元、謝欣廷187,437 元、高駿為478,016 元、謝國葆588,032 元、姚智介308,460 元、李政儒576,218元、袁家婕120,052 元。
⑵上開金資方同意於111 年4 月15日前,以匯款方式逕匯入蘇君等19人原薪資帳戶。
316,959元 2 黃國峰 446,669元 3 趙國棟 680,158元 4 杜宏志 410,703元 5 邱敦郁 278,298元 6 黃俊廷 895,292元 7 黃元良 355,339元 8 許耀允 405,877元 9 黃運隆 379,103元 10 陳雅婷 279,743元 11 郁家驊 546,813元 12 何思穎 281,145元 13 夏厚芳 464,363元 14 謝欣廷 187,437元 15 高駿為 478,016元 16 謝國葆 588,032元 17 姚智介 308,460元 18 李政儒 576,218元 19 袁家婕 120,052元 總計 7,998,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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