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倚辰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廖昰軒律師
被 告 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
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訂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計算式:3,000+1萬0,900=1萬3,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