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訴,276,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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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陳任癸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新書局即林駿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6,050元(即1,736,000+160,05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應繳6,603元,又聲明第3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共計9,603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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