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訴,280,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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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83元(計算式:101,125+47,358=148,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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