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勞訴,374,2024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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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佩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德即新北市私立安琪寶貝蒙特梭利托嬰中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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