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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宇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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