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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美極客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向相對人溢繳民國105年6月起至109年9月止之管理費,經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發函向相對人催促給付,而相對人仍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聲請,僅提出管理費計算之文件,又聲請人亦未提出其自民國105年5月起至民國109年9月止,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
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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