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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鈞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大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劉大衛因租賃關係未清償借款新臺幣17,536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
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
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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