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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於民國110年8月至12月間有系爭契約存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發票、簽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3日聲請狀所附之契約未載契約期間,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因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1點、第3點所載之契約書條款(號)等依據,均與釋明文件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陳明請求部分債權金額新臺幣69,080元之計算式及其依據為何?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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