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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家菱
楊閎翔
一、債務人楊家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之滯納金及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楊家菱、楊閎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之滯納金及新臺幣肆仟伍佰零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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