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榮(即李國燊之繼承人)、李慧初(即李國燊之繼承人)、李慧玲(即李國燊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依聲請人民國111年5月5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於111年5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