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6501,2022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廖麗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啟誠即沃建築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碧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拆除鐵窗安裝分離式冷氣」之費用,惟相對人碧山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提出之同意協議書所載之契約當事人,,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對其有上開債權存在。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