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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衣中山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明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5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111年5月10日聲請狀提出之報備函,主任委員彭明源之任期僅至111年2月28日止,請陳報現任主任委員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簽收系爭催告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釋明其簽收權限),如僅由聲請人管委會代為簽收,須提出其他足資釋明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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