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6671,202206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子翰即米立方機電消防工程行


張智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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