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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苗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富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參拾壹萬元之債權,惟本院查詢臺灣銀行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買入美金之即期匯率1美元兌新臺幣為30.92元,是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雙方借款金額為美金壹萬元,兌換新臺幣之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元,故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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